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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制戒毒办法
作者:强制戒毒办法 日期:2008-5-26 来源:强制戒毒办法 点击:

(一)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;

(二)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;

(三)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。   对前款所列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,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、管理。 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,须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,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。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脱瘾治疗业务,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督。   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。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涞源:强制戒毒办法 专家热线:010-51664369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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